2016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答案】①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与行政征调的含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a. 强制性; b. 无偿性; c. 法定性。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则产使用权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单方面对公民的动产和劳动力进行征集、调用的单方行政行为。
②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a.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b. 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c. 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③行政征购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
2.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③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3.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①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的含义: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
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卞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②二者的联系: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不同分类,其在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适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
③二者的区别:
a. 分类标准不同。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分类,与双方行政行为相对; 而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是台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分类,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相对。
b. 内容不同。单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 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5.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6.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答案】①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含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②仲裁与行政裁决的联系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③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a. 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 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b. 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c. 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d. 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 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由行政行为确立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该义务,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执行权能。只有在构成了义务不履行的条件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可以实施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于不构成义务不履行的,如对未到限定期限的义务,就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都由行政机关负责,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无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谁,其目的都是实现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义务的履行。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合法,就应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合法,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④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针对一切阻碍行政行为执行的对象,以及应执行的一切对象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内在的侵益性决定了其具体实施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实施,不得任意创新或者更改。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是,其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裁执分离模式等,则通过法规、司法解释等作出具体安排。
⑤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范规定,在履行了催告等法定程序,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对相对人作出的、保障行政行为得以执行的特别措施。对于义务主体来说,行政相对人只有选择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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