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825综合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处分程序

【答案】行政主体对行政处分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形式; 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我国的行政处分程序,己由《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七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诉; ④讨论决定; ⑤批准各案; ⑥通知本人及归档; ⑦处分的执行。

2. 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3.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联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③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a. 行为对象小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己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b. 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 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小具有前溯性。

c. 行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的行为。

d. 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e. 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己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f. 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 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g. 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 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力一式。

二、简答题

4.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与适用。

【答案】(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

驳回诉讼请求判诀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驳回的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驳回诉讼请求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一六条新增加的判决形式,旨在弥补《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①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作出维持判决,也不适合作出履行判决,而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间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判,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人民法院无权裁判。维持判决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产生拘束,阻碍行政机关调整行政行为或重新进行处理。因此,这种情况也适合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撤销还是维持都不合适,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更为恰当。维持判决具有存续力,被告不得随意改变其效力。如果某个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因时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和效力,法院判决维持,就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了障碍,而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就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留有余地。

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至于何种情形,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量。

5.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

③批准机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 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在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中的地位。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的地位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这是因为,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开,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生命源。没有公正与公开,就没有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开并不仅仅是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一个行为的结果,并让行政相对人得到一个可以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途径。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实现法律授权的目的时应当有一个正当合理的程序; 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言,则表现为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之前,就应当提供某种程序的保障,就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某种程序上的权利,使之通过对程序上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

对于行政补偿可以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