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公开原则
【答案】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 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①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②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③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④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2. 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 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3.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4.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己经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5.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答案】①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决,一个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其条件。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请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履行决定
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它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过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 如何理解合理行政原则。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原则:
(1)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以公心,不抱偏见,不存在歧视,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的情况不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己作出的决定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和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抱有私心或偏见,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对待,公然偏袒一部分行政相对人而歧视另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使行政相对人承受了与其行为极不相称的法律义务,便属违背平等原则。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平衡和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则这种损害或不利影响应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保持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 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 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价值进行考量。
①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它针对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客观联系,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必须适合于达成行政目的。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根本不能实现行政目的,则属于违反此项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之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手段的选择以达到目的为限。
③均衡原则,又可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
9. 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的异同。
【答案】(1)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的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的相同点
两者都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尽管也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最终决定权却在行政主体。同时,依申请行政行为不仅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有时还需要行政相对人缴纳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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