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国家大计,教育为本。随着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建立和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从自然人治理转向法人治理,实现专家治校,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更好的实现办学宗旨成为全社会关 注的课题。本文在这一背景下,对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外部监 管结构的确立及借鉴国外私立学校办学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 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学校都必须建立的一种比较 规范的学校领导制度,其基本构成是举办者(投资人)大会、学校董(理)事会、监 事会以及校长等学校管理层。法人治理结构便是这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 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划分举办者(投资人)、董(理)事会、 监事会、学校管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它们之间有效的分工和 制衡关系,以保证民办学校的合法、规范、有效运行。建立规范、明晰的法人治 理结构对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民办学校确立法人财产权,有效 的实现举办者(投资人)所有权与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学校法人通过经营管 理权实现其法人财产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追求最大利益不同,民办学校法人财 产权是学校举办者(投资人)将资产让渡给了学校法人,学校法人按教育规律和教育 市场机制来配置教育资源,使资本追求利益的本性和教育的公益性得到统一,既 满足了举办者(投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了教育的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投资人)依据其“按时”、“足额”投入到民办学校的资 本享有所有者的权利。民办学校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健全学校举办 者(投资人)大会这一‘限制性’,权力机构,使投资人到位。在举办者(投资人) 不直接参与办学活动的情况下,保障他们的根本权益。 为了保证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的落实,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学校董(理)事会 决策机构,并规范人员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要实现学校董(理)事会科 学决策职能,就要做到董(理)事会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社会化的标志就是独立 董(理)事制度的引入;专业化的特征就是董(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运行。 必须建立校、董分离的管理体制。董(理)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的具体管理, 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负责人。校长在做到对学校董(理)事会负责 的同时,要有自身的教育角色意识。建立产权激励机制也是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 重要组成。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设置独立的专业监督机构监事会。学校董(理)事会 和监事会都要有教职工代表参加,以充分提现学校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民办学校外部监管结构。要建立民办学校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外部监管结构。民办学校外部监管结构就 是要形成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政策、法律制度和管理的保证下,教育中介组 织和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使民办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体制。从 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就是管理职能的转变,即由原来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由原来的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教育中介组织和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不是政府的 派出机构,不是办学实体,而是连接政府、社会、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果 政府是宏观管理层,学校是微观管理层,那么,教育中介组织和民办教育行业协 会则是介于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具有双向服务、双向沟通特点的中观管理层。这种 多层次的监管结构将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研究了国外私立学校的办学模式及借鉴意义。主要简介了美、日两 国私立学校的经费来源和学校治理结构情况。民办学校在筹集办学经费上必须引 入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经费筹集机制和资金运作机制。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上政府应改变管理学校的方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引入利益相关者参 与学校的治理;建立学校内部权责划分和制约机制;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指导学 校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最后,本文提出民办学校应在政府指导性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社会化中 介服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下,建立规范的举办者(投资人)大会、董(理)事会、 监事会和以校长为中心的教学行政制度。使民办学校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 理运作规范,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促进整个民办教育的跨 越式发展。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