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形象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社会中为此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本论文在丰富资料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力求充分论述我国对自然人形象保护的不足,肯定建立形象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所具有的必要性,主张建立独立的形象权制度。本论文共三章。在第一部分中,对形象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论述、分析和归纳。在对我国学界意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形象权应该限定在自然人领域。之后,对于形象权的正当性,比较了劳动价值理论和经济激励理论的优缺点,对它们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笔者的意见。而对于形象权的性质,笔者也对现有的说法进行总结归纳和分析,认为应该归类于知识产权。总之,笔者引用新颖全面的资料力求呈现出形象权的整体理论基础。在第二部分中,着重分析了形象权的内容。由于形象权并不成熟,有许多理论不统一,因此对于形象权的主体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笔者对形象权制度中的名人和非名人主体分别讨论,并且运用判例分析论证。通过分析,笔者创造性的指出,形象权的权利主体应该限定在形象具有商业价值的自然人。随后,本文进一步讨论形象权的客体和载体,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形象权制度中对载体的认定范围。在第三部分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现有法律对于形象的保护。通过人格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证明了我国对于形象权保护的不足,指出建立形象权制度的必要性,讨论了形象权的限制、侵权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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