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大学法学院809综合B(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及其规则
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法律事实依据,即被合法证据所证实了的客观事实。事实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禁止主观臆断规则。行政机关不得以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第二,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在遵循证明逻辑规则的条件下,法律事实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第三,主要事实依据规则。主要事实依据是指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性质或行政机关是否作出、改变和废除行政行为等情况的事实依据。
b.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全面展不法律规则; 第二,法律冲突择上规则; 第三,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
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 筛选事实。筛选事实产生如下规则:第一,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第二,遵循因果联系规则; 第三,疑惑事实从无规则。
b. 选择法律。选择法律产生如下规则:第一,遵守惯例公理规则; 第二,体现政策形势规则; 第三,符合公共利益规则。
(2)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效力
①行政机关不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有两种情况:
a. 法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
如果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都必须向其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那么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他可能获得了公正的对待; 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却可能丧失了应有的行政效率。因此,不少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不说明行政行为理由的若干情况。
b. 法定必须说明理由但行政机关没有说明行政行为理由。
第一,主动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在作出时,行政机关必须随即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
第二,依请求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在作出时,不需要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但事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必须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
②说明理由错误的行政行为效力
a. 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所作的说明理由经复议或诉讼审查是错误的,但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能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不应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但这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
b. 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所作的说明理由经复议或诉讼审查是错误的,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也不能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则应当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2. 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及其基本要求。
【答案】(1)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3)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 简述行政机关职权的内容及其特点。
【答案】(1)行政机关职权的内容
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七项:
①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②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③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④行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⑤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亦称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 ⑥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力。
⑦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2)行政机关职权的特点
行政机关职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先性与职责的统一性等特点。
4.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异同。
【答案】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所有证据的共性,即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但行政诉讼证据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种类的广泛性
①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这种记录必须在现场由特定的工作人员制作,并应当附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其目的是约束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如果日后围绕该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诉讼,可为当时的行政行为情况提供规范和详细的介绍;
②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遵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守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同于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中不构成对法官的强制约束力,但它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的标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因此具有行政诉讼证据的性质,虽然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把规范性文件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列出,但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推断,我国已经承认规范性文件的证明价值。
(2)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中,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先举证、后裁决”的基本举证规则。
(3)举证责任分担的特定性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原则,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这是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角色和作用决定的。
(4)证据审查阶段和方式的特定性
法院对一切证据的审查都必须限制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而不能在其他诉讼阶段,以加强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公正性,方便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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