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大学法学院809综合B(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结合行政处罚法,简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
【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
①概念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②包括以下形式:
a.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b.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c.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者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
(2)财产罚
①概念
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a. 罚款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b. 没收
没收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
①概念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a.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
b.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
(4)申诫罚
①概念
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a. 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
b.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兔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2. 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答案】我国的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的规定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关系的规定。
3. 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的不同。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诉的提出不同
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提出反诉,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提出反诉。
(2)举证责任的负担不同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时,以行政机关举证并由各方质证为主。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审查民事争议的证据时,由争议双方质证。
(3)调解的适用不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甚至可以案外和解。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审查。
4. 试述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从受案范围看,有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却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如行政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终局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仍可就行政赔偿争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3)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赔偿请求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4)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则可以适用调解。
5. 政府采购的方式。
【答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