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大学法学院809综合B(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结合具体案例,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答案】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在法理上,条约的解释有学理解释与官方解释、有权解释与非有权解释之分。
(1)以一种文字缔约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
①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加以善意的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②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 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 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 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③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④通常意义原则,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在其判决及咨询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这是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 并强调“解释及适用条约约文时,首先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
(2)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规则
①每种文字的文本在解释时具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条约明确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
②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的其他文字文本,在解释条约时可以作为参考;
③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都是条约文本的作准文字的,条约用语在各该作准文本内应推定为意义相同; 如遇有分歧,按条约另外明文规定为准的某种文字解释; 条约未再特别规定以某种文字为准的,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如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消除解释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
2. 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种类。
【答案】(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种类
①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此外,权属争议或者纠纷也可能产生于房产等非自然资源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这方面的纠纷,有关行政机关亦可以依法作出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结果使权属关系得以确定。
②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产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裁决侵权纠纷的目的在于制止侵权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③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治安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许多方面。产生损害赔偿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ht复或者赔偿。
3. 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答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只有相对人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资格也会发生转移,即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要求其更换。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简述行政法的功能。
【答案】行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及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如建立行政公开制度与听证制度可确保公民对行政的了解和参与,建立行政指导制度有利于公民经济自治权的实现。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方式、适用范围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等行为规范,实现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行为的有效监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3)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诸如环境污染、人口膨胀、社会治安、工商秩序、产品质量、资源保护等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破坏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函待政府解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上的各种手段,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司法等,能够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促使其积极履行行政法义务,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5.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答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任意事项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活动。狭义的行政审批专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以下区别:
(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 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2)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它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外事事项的审批; 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上述审批;
(3)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6. 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