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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事前行政补偿

【答案】事前行政补偿指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实施的补偿,包括行政补偿决定及实施行为均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前,以及行政补偿决定作出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而补偿的给付行为发生在损害过程之中或损害发生之后两种形式。

2. 法律保留

【答案】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 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3. 证据保全

【答案】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可能灭失,是指证据以后有可能不存在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有可能不存在。

②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即该项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案件的事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③提请证据保全的时间一般应当是在诉讼开始之后法院调查程序开始之前。

4. 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答案】①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含义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者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②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a. 分类标准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而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

单方行政行为。

b. 前提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 而双方行政行为则不要求相对人的申请。

5.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中止的特征是:

①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②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③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④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⑤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6. 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的规定属于行政听证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有: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理。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者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

(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

(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权人或者邻地建筑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

(3)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二使用专有部分,从而侵犯到了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等。

以上三种情况,相邻权人实际上使处于相关人的地位,行政机关行为虽然直接指向相对人,但作为与相对人处于相邻权地位的相关人因此也受到影响,要从根本上保护相邻权,必须将赋予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才可。因此,法律赋予相邻权人原告资格。

8. 什么是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

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对国家行为不予赔偿,是各国的通例。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事关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因而有必要免除其赔偿责仟。

9. 简析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的内涵。

【答案】对于行政审判中规章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对实践工作中的这个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答复。

(1)对行政诉讼中规章的适用效力总结如下:

①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参照地位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规章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对于不合法的规章,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

②人民法院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定规章不合法的,可拒绝适用,但不能宣布相应规章无效和予以撤销。

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

(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只是作出“参照”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有二:

①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

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而行政规章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将规章作为评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样,行政诉讼就会失去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②由规章的特点和现状所决定。

规章虽具有针对性、补充性和具体性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制定主体多、制定程序简单、制定权限不清、交叉、效力等级低等不足。目前,在规章的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如立法技术欠缺,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规章与上一层次(上位法)规范性文件之间时常发生冲突,立法程序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诉讼法》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将会产生许多消极后果,这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合理地审理行政案件,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

10.简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依证据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