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重其轻者
【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2.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3.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4.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二、简答题
5.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此变化?
【答案】《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也是对唐明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1)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
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3)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4)语言风格简明。《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5)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日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6. 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
①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模仿德、日、英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如《钦定大清商律》主要参考了英、日的公司法和商法。
②商法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如《钦定大清商律》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中分别有二十八条和三十余条。在《破产律》中,尤其重视对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纳,在诸多方面沿袭了中国习惯。
(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与商为便,以宽为主。
在吸收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采取了与商为便的一系列规定,如对公司设立采取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公司变更其类型等,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在客观上有利于鼓励私人投资近代企业。但对商事活动的安全性要求关注不够。
(3)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如对妇女经商能力进行了限制,各主要商律对外国公司均无规定等。清末商法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在客观上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商事立法的开端。
7. 请简要陈述清政府对工商贸易发展的管理政策。
【答案】清朝为了保证农业发展,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在对工商贸易发展的政策方面也采取了部分相对宽松的政策。
(1)废除对于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身份歧视政策。
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匠户制度,不再无偿役使手工业者,并且不再将其作为半奴隶阶层和平民区分对待,而在身份上一体对待。
(2)强化国家对于市场秩序的管理。
国家设置各种市场监管措施,禁止哄抬物价等非法交易,如设置牙行等官府认证的中介机关进行交易监察。
(3)仍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①广设关卡,实行较重商业税的征收; ②国家继续实行禁榷制度。清代的禁榷
主要是对盐的管制和对矿业等实行严格的经营资格控制,并且对于金属矿产的收购和销售严格实行政府管理,这主要是防止民间铸造武器或货币。
(4)开放海外贸易,但严格实行海禁制度。
根据国家统治政策的需要,虽然间歇开放海外贸易,但基本实行对海外贸易的严格限制。清初曾经短暂地允许海外贸易; 但顺治年间为了巩固清朝统治、防止台湾明朝残余势力和国内反清势力勾结,发布禁海令,这一政策在康熙年间为了配合收复台湾时又被恢复执行。收复台湾之后,一度开海禁、后采取有限港口的开放方式,并设立关卡专门管理。
实际上清朝大部分统治时期都处于海禁状态,在乾隆年间仅有广州“一口”可以开放通商。因此海外贸易被严重压制,清朝尤其禁止和外国人进行交易,否则要处以重刑,这对于中外交流也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三、论述题
8. 为什么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有“左倾”错误?
【答案】因为土地革命时期的各项立法规定有着“左倾”错误的体现,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宪法、刑法、土地立法、劳动立法方面。
(1)《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的“左倾”体现
①确定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
“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的”; “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大纲》,特别增加了“实行同中农巩固联合”的规定,纠正了“左”倾路线最初打击中农的政策。
②规定苏维埃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例如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战士等一切劳苦民众及其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宣传反对宗教等各项政治民主权利; 工人享有实行8小时工作制等经济上的权利,农民有权获得土地;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妇女有获得解放,参加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另外,地主、军阀、官僚、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不享有平等的公民权。
(2)在刑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为了惩办各类反革命分子,各地工农民主政权先后颁布有许多惩治反革命犯罪的刑事法规。
(3)在土地立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受“左”倾错误干扰,这一时期关于没收土地的对象屡屡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兴国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规定为“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即富农、一切反革命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土地都在没收之列。1935年《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停止了对富农土地的没收。
(4)在劳动立法方面的“左倾”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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