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815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约会制度
【答案】元代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在司法上,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民族、信仰、职业、身份等因素,会导致不同的司法主管机关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未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规定了约会制度。约会制度是指当不同身份、民族、职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应当由政府负责户口管理的专门机关邀请具有管辖权的各机关进行会同审理,也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发出邀请。如果“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即仍以一个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即可。
2.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3.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4.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二、简答题
5. 简述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答案】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有:
(1)在治理国家的方针策略上,主张用法律作为基本的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它具体有三力一面的要求:
①国家应以统一的法律、法令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②国家应该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法令来处理各种事务,即所谓“缘法而治”;
③以法律、法令作为划一的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2)在法律的适用上,他们反对宗法时代的“礼有差等”,主张“刑无等级”,强调平等与公正,使全社会都在法律、法令的约束下生活,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在法律的内容上,他们主张“行刑重轻”,即用严刑峻罚的手段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他们要求“轻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他们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法令,使全社会更好地知法、守法,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6. 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丈夫体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2)继承制度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除常见的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宗桃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秦律对继承人的确认则有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两种,同时对于继承的力一法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秦简《法律答问》云:“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意即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可方为有效。
三、论述题
7. 试论韩非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答案】(1)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
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概括了前期法家思想的内容,并在其基础上有所发展。简要地说,①从历史的发展、人性的好利恶害、人口的增长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 ②从法的本质、特征、作用等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必要性; ③从法、势、术三者结合方面论证了法治的可行性。
(2)韩非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①韩非是战国末年法家主要代表,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将刑名法术作为其治国之大器,竭毕生之力来为自己的主张游说,虽然最终未能摆脱因游说不力而被诛杀的命运,但其法术治理国家的理论,发扬了法家的思想,使之成为中国历史上与儒家相抗衡的最为重要的思想。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其原创的许多重要思想,现实意义要远远超
过儒家理论,为横在时代十字路口的中华民族,指明了发展的力一向。
②韩非在其理论中详细论述了国富民强的根本之策在于法。
韩非提出:“法者,事最适者也。”法律是适合时代的东西,必须具有现实的作用。“宪令著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也”,“法者,编著的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知于百姓”。法律是由官方编撰的成文法,而且使得人民知晓。这种国家法的观念仍然深刻地影响着现今国家法的建构,对国家法的作用、性质、特征给以理论上的概括总结,现在还在使用。
a. 韩非提出的法治思想,对当时及后世的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主张用赏罚分明的手段、严酷的刑法和相对稳定的律令来实现国家的强盛。对于法,韩非提出“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 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成为赏罚的标准,而要使的法相对独立,否则“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
法的独立不能受到干涉,社会混乱的原因是法不能够实施,君主不能按照法治的原则处理事情,对扰乱法治的儒家学说和触犯禁令的游侠不依法治罪诛杀,而以礼相待,导致各种矛盾产生。
b. 韩非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是与儒家相同的“信”,但是其信的基础和手段都不同于儒家。 第一,信是法推行的保证,如果没有人相信法,法也就不能实现治理社会的功能。
韩非在“信”的基础之上,源于性恶的人性基础,确立重刑的思想,使法产生“畏”,从而树立起法的威信,这是推行法律用以实际操作治理国家的必然。这里的“信”是建立在“畏”之上的信,与儒家传统的人性本善的理论基础是径渭分明的。
第二,法“固”的特点也是韩非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固”的目的是让普通的人民了解,进入普通的社会生活,而不仅仅是上层社会的一种“利器”,用来解决社会的问题,“止纷定争”,法成为实际可实行操作的“治国利器”。由此,法从理论走向实践,真正开始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实质的推动作用。随时代的演进,开始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③韩非的治国思想还体现在其具体的用人之道、方式和手段上。
对用人准则的阐释主要体现在《观行》、《用人》中。采纳赏罚的手段使得人人各安其职,各尽其责,最终实现“天下莫得伤,治之至也”,归于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治国理想境界。
在当时实现政治之趋势,是由贵族政治趋于君主专治的政治。法家以此趋势作为构建理论的现实基础,加之其才学智慧,足以辅助君主做彻底的政治改革。当时的国家社会,地域范围日趋扩张,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日益复杂,旧式的用人之道己经不能适应,需要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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