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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2.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3. “六条问事”

【答案】六条问事是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J 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勾结,形成地方害」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

4. 《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 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二、简答题

5.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

【答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在其后的封建王朝中有细微的改变和完善,没有作出根本性改变。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结婚的基本原则和实质性条件,缺乏这三个基本原则,其婚姻无效,不为法律和社会所容许。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夕,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正妻所生,为“嫡系”,其他妾腾所出,为“庶出”。正妻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好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

②“同姓不婚”

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为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结婚,下一代不强健,素质会下降,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可以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③“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不为礼法所容。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需经过媒氏的中介。

(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①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及其精神

“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a. 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b. 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c. 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占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d. 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e. 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f. 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②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及其精神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a.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舅(公婆),去; 无了,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去; 口多言,去; 盗窃,去。“不顺姑舅(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为“不可共莱盛”,即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

b. 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体妻。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 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

(1)“大夫’夕,泛指大夫以卜的贵族、官僚; “庶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2)“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士有士之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僧越。

(3)“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适用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同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兔的特权。

7.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带来了哪些恶果?

【答案】清末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制度,领事裁判权成为各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果。

(1)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中国作为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从唐时起直至明清,在对外国的司法管辖方面一直行使着完整的司法主权。从唐律到清律,均有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管辖的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纠纷时,都必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约束及中国司法机关的裁判。

而领事裁判权不仅使中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涉外案件无权管辖,而且在中国领土上允许外国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并执行外国法律,结果中国竟出现“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异现象。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暴、走私贩毒的护身符。

由于有了领事裁判权这一保护伞,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杀人越货、横行无忌,鸦片商人亦大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