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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11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政党在选举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案】政党与其他政治团体的最大不同在于,政党是以推派候选人参与选举以影响政治为主要目的。政党与选举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政党的存在便利了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和选择。

(2)政党直接决定着民主体制的成败。

(3)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作用主要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

(4)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其作用和功效的。

2. 宪法规范的结构及种类。

【答案】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 规范的客体,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规范的对象。指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规范力的范围等。

(1)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力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这种逻辑关系一般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规范的调控方式。

①规范发生的条件是指将宪法规范中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逻辑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以及行为条件等等。

②规范形态是指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

③宪法规范的规范调控方式是宪法规范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这种条件限制与宪法规范的发生条件不一样。

(2)从宪法规范的存在方式的一般特征来看,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和默示的宪法规范两种。明示的宪法规范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是指作为习惯而被共同遵循的宪法规范。

(3)依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不同,宪法规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确认性规范。即宪法规范明确规定了的原则、制度和权力而不需引用其他规范加以说明。 ②授权性规范。主要是指授予一定国家机关以某些职权的规范。

③禁止性规范。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不得作出的行为。

④权利义务性规范。主要指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⑤程序性规范。主要指规定国家机关产生、组成、行使职权的活动规则与办法的规范。

3. 试析宪法制定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1)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从制宪权的性质看,制宪权是不能随意行使的,它是十分稳定的权力形态,否则对整个宪政秩序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协调性,宪法制定权价值又通过宪法修改权得到存在和发展,使宪法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需要适度地对宪法内容作必要调整。

(3)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是依宪法行使的权力,某种意义上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因此,即使由一个机关同时行使制宪权与修宪权,但行使权力的性质与程序是小尽相同的,不应混淆两者的界限。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不可能是始原的制宪权。

(4)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所依据的权力属性与行为的性质则不尽相同。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目的与原则。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4. 根据我国宪法简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答案】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是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

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力一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

(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 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总之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

(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一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本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3)遵循法治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

无论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职权划分及行使,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职权行使卜的常态化、法制化。尤其应该避免出现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朝令夕改、随意改变国家政策方针的小正常状况,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5. 1982年以来中国历次修宪的指导思想有哪些?

【答案】1982年宪法通过之后经过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根本政策的转型相联系。

(1)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和地位,以促进其发展。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利于土地的利用和发展房地产市场。

(2)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沦,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思想。

(3)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指导意义,同时还增加了与其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重要条款,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4)2004年宪法再次作出修改。修正案进一步体现了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以及在中国不断扩大的对外交往中作出的人权保障承诺。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

6. 简述影响宪法秩序实现的关键因素。

【答案】(1)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在理想的宪法实现过程中,观念宪法的协调功能举足轻重,一方面,它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相应的宪法要求,作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 另一方面,它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作用。

(2)培养宪法观念是观念宪法的重要内容,是形成宪法秩序的关键步骤。只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宪法,才能及时提出宪法要求,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以适应现实宪法,保持成文宪法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以宪法秩序为目标,以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为参照的稳定性。

(3)通过观念宪法的认同,将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律”转化为宪法主体有目的的行为,从而改造现实宪法,使之服从成文宪法以实现成文宪法的目的,也是宪法秩序得以形成不可缺少的环节。否则,成文宪法将失去应有的作用。

(4)观念宪法中的宪法要求和宪法评价,无论是在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过程中,还是在成文宪法对现实宪法的规范与引导过程中,都起着调节作用,成为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

总之,观念宪法或称宪法观念是宪法秩序实现的关键因素。

7.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案】(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其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它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每次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