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宪法实施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案】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主要有: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己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
①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予修改、纠正。
实行这种审查方式的国家都把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审查的唯一内容。
a. 优点: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工作积极主动,把关严密,可以防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出台。
b. 缺点:有时会延误立法进程,影响立法工作效率。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采取事后审查方式的国家,其违宪审查的对象各不相同。虽然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但在有的国家,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事后审查的对象。
a. 优点:尊重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行使法定职权的主动性,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
b. 缺点:由于审查滞后,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
③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②起诉审查,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般来说,起诉审查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
大多数国家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从事这种审查工作。
③提请审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2. 宪法规范有哪些种类?
【答案】宪法规范的种类主要包括:
(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认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依其作用的特点,确认性规范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
(2)权利性规范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并不是授权规范。
(3)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3. 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是什么?
【答案】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宪法关系不仅以法律模式来表现政治关系,而且也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又有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宪法关系的合理组织和良陛运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和有效实现的基础。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因此,宪法关系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宪法依据。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具体的宪法关系则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使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宪法关系又是宪法规范现实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静态宪法关系是宪法确定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实质上是宪法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宪法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宪法主体通过对自己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对对方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一定的法律作用。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关系。但这并小阻碍立宪者在尊重社会运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并按照这一价值对社会政治关系进行调整。正是这些价值标准,促使宪法关系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避免运动力一式上的简单重复。这也是宪法关系和宪政秩序的生命力之所在。
4. 什么是制宪权,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案】(1)什么是制宪权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制宪权可以被看做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使宪法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
(2)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①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②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一方面,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③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的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小可分割和转让。
④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宪权的自律性是国家权力独立性价值的必然要求。
5. 简述违宪责任的认定。
【答案】违宪责任的认定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山谁来承担的认定。认定违宪责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违宪事实,即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违宪事实的存在是确定违宪责仟的首要条件。
(2)损害,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因果关系,它是指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的存在或可能发生的损害是违宪事实所造成或将要造成的。
(4)过错,即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6. 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制度。
【答案】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 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保护财产权历来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对宪法进行修改时,把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体现在宪法第十三条: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则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