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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9宪法与行政法(含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宪法规范不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案】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 新! 日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卜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而继续保持其效力。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中止分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 宪的宪法中止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运用。

2. 试比较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异同。

【答案】(1)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含义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此可知,我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

①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②建议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③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④控告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2)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相同之处

①两者都属于公民监督权的内容,其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广泛性,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②两者的对象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活动,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子职权的活动。

(3)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不同之处

①具体监督对象不同。批评建议权是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或者其工作,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或主张建议。申诉控告权是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②程序限制不同。批评建议权的行使不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而申诉控告权必须向特定机关提出。 ③目的不同。批评建议权是为了帮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正确履行其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申诉控告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④后果不同。批评建议权一般不会产生什么后果,而申诉控告权行使不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3. 简述魏玛宪法与近代宪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答案】与近代宪法相比,魏玛宪法的变化主要体现为:

(1)通过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

(2)议会的权力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

(3)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管的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己受到否定;

(4)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等等。

总之,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为这一时期制定的宪法所效尤。

4.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人民法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

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

③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3)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还应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执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党委领导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对案件的处理作具体指示。

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但不是必须服从。

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这里“干涉”是指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例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办案机关服从等,而小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5. 你认为各国不同的宪法渊源可能对宪法形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案】(1)宪法渊源的概念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宪法渊源主要有:制宪和修宪活动、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政治惯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国际法和外国宪法。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及历史原因其宪法渊源亦存在差异。

(2)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影响

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渊源不同使得各国的宪法形式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是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之间的差异。由十各国制宪和修宪活动、政治惯例等方面的不同,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宪法典,如美国和中国,有的国家未制定专门的宪法典,而是由宪法性法律组成宪法,如英国。 ②各国国家政策、政治惯例和政治学说的不同,会直接影响该国家宪法惯例的形成以及宪法惯例在宪法实践中的作用。

③各国国家的政策、政治学说、政治实践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于宪法判例的不同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宪法判例的效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宪法判例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宪法判例在有的国家属于宪法形式,而在有的国家则不属于宪法的形式。

④各国不同的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稳定性有不同的影响。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为严格或国家政策比较稳定的国家,宪法的形式也趋向于稳定。而在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较灵活或国家政策多变的国家,宪法形式的稳定性较差。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成文宪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