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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 关联公司

【答案】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而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形成的企业团体,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投资关系之一的企业团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范围甚广,包括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

3.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4.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①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④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二、简答题

5. 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答案】(1)破产管理人的含义及确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破产管理人是传统大陆法中的概念,我国现行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算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现行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在破产清算组问题上,不仅名称内涵浅显单一,难以涵盖破产法的多种功能,而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极不合理,尤其是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力一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此,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2)确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需要完善以下几点:

①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作一总括原则性的规定,即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

②发挥多层次、多元化主体的监督作用,实行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人、检查委员会多方面监督,以保证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公正合理性。

③破产管理人确有法定情形,不宜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他人为破产管理人。

④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建立破产管理、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构成故意或过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 简述我国对商业名称选定的要求。

【答案】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业名称选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商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2)商业名称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某些商主体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包括: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 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商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7. 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只有在己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后才能获得清偿,而且其获得的清偿小得高于同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债权人是否参加重整计划的清偿,均可就其未获清偿部分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

三、论述题

8. 结合修订后的《公司法》,浅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制度。

【答案】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加了重要的条款,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且具有法律实务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此条增加,主要在于公司中小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此条增加是由于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中小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此条增补是为了依法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的信息情况,以便股东作出正确的决策,这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4)有限责仟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增加是为了避免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中小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

(5)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此条增加是为了针对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在控股股东操纵下长期不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中小股东应当针对这种情形,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总之,新公司修订后增加了上述重要条款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条款,增加了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并使得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仅仅是停留在一些原则性条款上,使之更具有可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