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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临时仲裁

【答案】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依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种仲裁类别,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在临时仲裁中,仲裁员自己既是仲裁管理人又是秘书,开庭时间和地点都由自己确定,并由自己同当事人保持联系。仲裁庭的仲裁员来自各行业的专业人士,待处理完争议后,仲裁庭即告解散。因此,临时仲裁具有灵活、费用低、速度快、程序简便的优点。

2.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3.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4. 信用证

【答案】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把国际货物买卖转化为单据化买卖,从而使卖方能够迅速收到货款,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5. 不方便法院原则

【答案】不方便管辖原则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不方便管辖原则,在各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作为一种例外原则,其适用的前提是各有关国家的法院具有平行管辖权; 适用的条件是有关案件的审理将给受诉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不方便管辖原则特别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非常普遍的认同和采用。

6. 先决问题

【答案】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 ),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该争讼问题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 (principal question)。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②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该冲突规范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 ③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这里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及冲突法的有关制度,这种不同指的是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存在不同的解决可能。

二、简答题

7. 判断:依照我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适用中国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分别就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1)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实践中若这两个法律不重合,则意味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必须重叠适用。

(2)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因为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其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应该说更符合实际。

(3)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8. 简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案】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1)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观点

柯里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

①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他将法律冲突分为“虚

假冲突”、“真实冲突”和“无冲突”。

a. 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法律追求的政策均因适用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b. 虚假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其法律有利害要求,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种利害要求,也就是法律规则上的冲突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

c. 无冲突,则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关各国对适用本国法律都没有政策需求或利益要求。 他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冲突法案件都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

②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a. 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

b.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

c.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2)对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评价

十分明显,柯里是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的。依这种理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有“合法利益”,这就等于否定冲突法有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因此,他的学说虽然在美国很有影响,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9. 判断:一国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能限制外国法院对同一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专属管辖权是指有关国家在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中无条件地保留其受理诉讼和作出裁决的权利,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专属管辖的效力即具有独占并排他的管辖权,也就是凡属于一国立法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他任何国家的法院均无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不顾别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任意行使管辖权并作出判决,该判决不会得到规定专属管辖制度的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10.判断: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中包含一系列统一冲突规范。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由意大利政府发起成立的一个旨在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私法规则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私法领域实体法的统一工作,主持起草了大批公约草案,内容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商事仲裁、代理、民事责任等许多方面。其中,该组织主持起草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两个公约一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法公约》在1964年的海牙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两个公约为后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定与通过奠定了坚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