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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双边冲突规范

【答案】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oles, all-sided conflict roles),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它在法律适用上体现了对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因此,它是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最常用的一种规范。

2. 委付

【答案】委付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制度之一,指在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②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附条件的委付为法律所禁止; ③保险人对委付予以接受; ④被保险人须转让对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3. Proper law of Contract

【答案】Proper law of Contract即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法学家戴赛创立、莫里斯予以完善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一,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适应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4.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5. 船旗国法

【答案】船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常见的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

行器上的旗帜所属国的法律。由十船舶悬挂哪一国家的旗帜易十识别,船旗国法便于确定,并且适用船旗国法还能使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获得一致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规范。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6. 指示提单

【答案】指示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按照收货人的抬头方式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有“凭某人指示”字样,或仅填有“凭指定”字样的提单。前者叫做凭特定人指示提单,后者叫做空白抬头空白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提单持有人可以用背书方式将它转让给第三者,无须取得提单签发人(承运人)的认可,买方乐于接受这种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使用得最为普遍。

二、简答题

7. 谈谈你对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油污损害是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潜在的灾难,给海洋环境造成巨大危害。为使由于油污而致损害的各方都得到适当的补偿,国际海事组织于1969年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油污公约》),其现己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油污公约》属于实体法公约,对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

(1)公约适用范围

①《油污公约》仅适用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②《油污公约》明确规定,其所指的责任主体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或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为该船舶的实际拥有人,或者是代表国家经营该船舶的船舶经营公司; “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但军舰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且在当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除外; “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不论是作为货物装运于船上,或是作为这类船舶的燃料; 而“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2)责任及免责

①《油污公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船舶所有人应当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下列原因存在时,才可以免除责任:a. 由十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 b. 完全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怠慢引起的损害; c. 完全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d. 如果船舶所有人可以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是由于遭受损害人的故意或怠慢而引起的,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而造成的,则该船舶所有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免责。

②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范围仅限于《油污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不得对其提出《油污公约》规定之外的赔偿请求,不得对船舶所有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出公约规定及公约没有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

(3)责任限额

《油污公约》第5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他依本公约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赔偿总额,每一吨以2000法郎为限,同时这个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1亿法郎。如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暗中参与所造成,那么他就无权利用这一责任限制的规定。

(4)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为取得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权利,船舶所有人应在按第9条规定提出诉讼的任一缔约国内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相当十其责任限额总数的基金。建立该项基金可采取照数存入银行的方法或是采取按设立基金的缔约国法律可以接受的、经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方法。该项基金应在索赔人之间依其确定的索赔额比例分配。基金所在国的法院可以独自决定有关基金分摊和分配的一切事项。

(5)诉讼时效

《油污公约》第8条规定:“如果不能在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诉讼,按本公约要求赔偿的权利即告失效。最迟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6年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6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①关于管辖权,《油污公约》第9条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赔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诉讼的合理通知均应送交给被告人。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此外,对于为缔约国所有而用于商业目的的船舶,每一国都应接受《油污公约》所规定的管辖权受理的控告,并放弃一切以主权国地位为根据的答辩。

②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于根据《油污公约》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任何判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通常复审手续时,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除非判决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或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经上述规定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实施,在各项手续中小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

8. 判断:请求司法协助的,不仅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当事人。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除了请求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由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书以外,寻求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通常都是由国家作出的,所以,可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