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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856私法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概念辨析

1. 关于我国《保险法》第16条,有人认为,依该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该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后,就不得再行使; 此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结合相关法理对上述规定加以评析。

【答案】本条是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民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烙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商行为中,由于保险人对其所承保标的无法加以控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难以获知或知之有限,许多相关资料全依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通常是基干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特别重要,这要求当事人在保险商行为中具有最大的诚实信用,即最大的“善意”、“诚实”与“信用”。保险法中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投保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1)诚实告知。告知又称披露,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或推定其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

(2)信守保证。即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违反保证,将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也主要有两项义务:

(1)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

(2)保险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法律为了平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人的抗辩权设定了两年的期限,根据

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投保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

2.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答案】这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由此而成立的合同为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标的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危险,而不具有确定的金钱价值,不能用财产价值予以比较和衡量。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人身价值的量化,更非被保险人失去寿命或者丧失健康的损害赔偿。无损失即无赔偿的财产保险观念,不能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正因为如此,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不能约定保险代位权条款。总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影响被保险人向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

二、简答题

3. 试论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和补充主要表现在哪邺方而?

【答案】《维斯比规则》共17条,其内容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关十提单的证据效力

《海牙规则》第3条第4项只是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是承运人收到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而《维斯比规则》第1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就是说,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

(2)关于责任限制

《维斯比规则》改变了《海牙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并采用双轨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

(3)关于抗辩和责任限额

《维斯比规则》增加了如下内容:

①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额,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②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非独立的缔约人)被诉时,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

(4)关于诉讼时效

《维斯比规则》第1条对《海牙规则》作了两点修改:

①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期间;

②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准许,承运人仍可以提起对第三人的赔偿诉讼。但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己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第5条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适用该公约:

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

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

③提单列明或为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无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

4. 简述我国新《公司法》中的打破公司僵局制度及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1)《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中的打破公司僵局制度。

(2)采用司法解散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要注意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管理机构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陷入僵局;

②已穷尽所有内部救济,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

③满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持股比例要件;

④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3)打破公司僵局的制度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使股东对公司的存续解散拥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三、论述题

5. 试述大陆法系商法理论中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答案】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等,商法一般不予以调整,即使对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如企业开展文体活动、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等。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法对其具有多层次、多规模的广泛适用性。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 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以及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平等。

(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概括仅就大陆法系商法典的一般规定而言,并不具有统一性,具体到某个国家或地区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