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答案】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由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情况所决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 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外国法人依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地成立的问题; 根据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对于前一个问题一般依法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而后一个问题要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3.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4. 人际法律冲突
【答案】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
5. 先决问题
【答案】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 ),是指一国法
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该争讼问题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 (principal question)。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②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该冲突规范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 ③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这里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及冲突法的有关制度,这种不同指的是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存在不同的解决可能。
6.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移转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来说,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所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都是运输合同,但光船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在海运业务中,通常都是采用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采用光船租赁的情况较少。
二、简答题
7. 谈谈你对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油污损害是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潜在的灾难,给海洋环境造成巨大危害。为使由于油污而致损害的各方都得到适当的补偿,国际海事组织于1969年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油污公约》),其现己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油污公约》属于实体法公约,对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
(1)公约适用范围
①《油污公约》仅适用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②《油污公约》明确规定,其所指的责任主体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或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为该船舶的实际拥有人,或者是代表国家经营该船舶的船舶经营公司; “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但军舰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且在当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除外; “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不论是作为货物装运于船上,或是作为这类船舶的燃料; 而“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2)责任及免责
①《油污公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船舶所有人应当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下列原因存在时,才可以免除责任:a. 由十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 b. 完全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怠慢引起的损害; c. 完全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d. 如果船舶所有人可以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是由于遭受损害人的故意或怠慢而引起的,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而造成的,则该船舶所有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免责。
②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范围仅限于《油污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不得对其提出《油污公约》规定之外的赔偿请求,不得对船舶所有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出公约规定及公约没有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
(3)责任限额
《油污公约》第5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他依本公约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赔偿总额,每一吨以2000法郎为限,同时这个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1亿法郎。如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暗中参与所造成,那么他就无权利用这一责任限制的规定。
(4)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为取得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权利,船舶所有人应在按第9条规定提出诉讼的任一缔约国内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相当十其责任限额总数的基金。建立该项基金可采取照数存入银行的方法或是采取按设立基金的缔约国法律可以接受的、经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方法。该项基金应在索赔人之间依其确定的索赔额比例分配。基金所在国的法院可以独自决定有关基金分摊和分配的一切事项。
(5)诉讼时效
《油污公约》第8条规定:“如果不能在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诉讼,按本公约要求赔偿的权利即告失效。最迟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6年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6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①关于管辖权,《油污公约》第9条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赔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诉讼的合理通知均应送交给被告人。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此外,对于为缔约国所有而用于商业目的的船舶,每一国都应接受《油污公约》所规定的管辖权受理的控告,并放弃一切以主权国地位为根据的答辩。
②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于根据《油污公约》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任何判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通常复审手续时,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除非判决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或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经上述规定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实施,在各项手续中小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
8. 判断: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实际的联系。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法律的范围,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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