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7专业综合(含民法学、经济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经济法的实现有哪些要素? 对其应如何理解?
【答案】经济法的实现要素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
(1)立法
①经济法立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立法,是指作为法部门的经济法创制活动及其结果,与经济法的制定法渊源相应,包括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及其结果。
②经济法立法的要求
a. 经济法的立法必须遵循一般的法律制定程序和原则;
b. 经济法的立法在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服从国家全局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立法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成本低的特点,重视部门和地方立法的作用。
(2)经济法的执法
此处的执法是广义的,包括行政执法、自治团体对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基本要求如下:
①要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自治团体和司法机关等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无明文、规定不详或规定矛后甚至不当的情况下,根据法治及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上位规范、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公正地适用法律,处理、解决相关权益纷争;
②在经济法实施中,在强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义务的同时,重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
(3)经济法的守法
法作为社会生活准则及其具体化,只有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遵守,方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知法和认同对于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不管是宏观政策和法律规范制定中各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还是涉及国计民生产品的听证制度等,更多地体现出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和共同决策的特性。
2.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根据《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两类: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 联合抵制交易;
f.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c.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竟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 什么是煤炭生产许可制度?
【答案】(1)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的概念
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是指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的制度。
(2)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的条件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的条件:
①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②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③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④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⑤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⑥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⑦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简述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概念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有学者将这些虽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却在实际事务中拥有某些权力并扮演着权力角色的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治组织等,称为准公权力主体。
(2)社会中间层主体特征
①中介性
a. 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
b. 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
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 ②公共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
a. 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b. 提供公共物品。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范畴。
c. 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社会中问层主体不具有政府的行政强制性,其行为的效力或效果主要依靠公信力来支撑和维持。
③民间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它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
④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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