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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2. 太尉、御史

【答案】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掌握军政; 御史大夫也是副压相之职,除掌管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3.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4.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5. 三法司

【答案】“三法司”是指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合称,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6.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7. “货”

【答案】“货”是秦代的主要的经济处罚刑,“货”是指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刑种:一种是纯罚金性质的“货甲”、“货盾”; 二是“货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货摇”即罚服劳役。“三公”:秦代的最高机构的设置。三公分别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丞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

8.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二、简答题

9. 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答案】(1)十罪是指“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具体内容包括:①反逆,即造反; ②大逆,即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即叛变; ④降,即投降; ⑤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即凶残杀人; ⑦不敬,即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即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即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即亲属间乱伦。

(2)十恶对于十罪的继承与修钊-

唐律沿袭隋律确立的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纲常礼教的犯罪,在《名例律》明确说明“十恶”的具体罪行表现。

①谋反。“谋反”是“谋危社程”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

②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③谋叛。

是预谋“背国从伪’夕,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

④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⑤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以死,或畜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⑥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⑦不孝。指诅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

⑧不睦。指“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

⑨不义。指杀本属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指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3)由上可知,十恶相对于十罪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十恶中的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十恶中“谋反”“谋大逆”和“谋叛”都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排出了过失或无意识的行为,更具有科学性。不是有意为之者,不应属于十恶。十罪中则没有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②将叛、降两种罪名合并,统称谋叛。

③增加了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家族秩序的维护。

④对不敬和不孝的含义进行了扩大,将一些新的行为纳入到十罪当中。

(4)变化的意义

①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体现了刑法的科学性,使得十恶重点打击的是主观上有故意的人,从而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

②增加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封建家庭伦理的维护,使得礼法结合的更为紧密。

③扩大了部分罪名的内涵,更多的行为纳入到了十恶之中,强化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力度。 ④十恶的内容更加具体,含义更加丰富和科学,因而为后世所继承,基本成为定制。

10.简述宋代行政机构的设置。

【答案】宋初一改唐中枢三省的体制,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1)“两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的长官与宰相平级。中书与枢密院号称“两府”。

(2)“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长官为“三司使”,总管国家政经。

(3)地方上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简称“四司”。路下为州,是路以下重要的一级地方政权。州下为县,是地方行政机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