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2.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3.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上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刑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4.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

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5.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6.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二、简述题

7.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有哪些内容?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的内容有:

(1)曹魏律将儒家经典《周礼》中的“八辟”吸收入律,改成八议。

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下列)又种人犯罪时享有宽肴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样就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晋律以儒家经典《礼记·丧服》中的丧服制度作为法定划分亲属等级的标准。

五服也就是“服制”,即以丧服为标志,来规范亲属的范围、等级,也就是亲属关系亲疏远

近的制度。服制分五个等级:

①斩衰(生粗麻布制成、不缝衣边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三年的亲属,指父亲(以后包括母亲);

②齐衰(以生粗麻布制成的缝衣边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亲属,指祖父母、叔、伯、兄等最近的亲属;

③大功(以熟粗麻布制成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九月的亲属,指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妹、己嫁的姑、己嫁的姊妹等亲属;

④小功(以较细麻布制成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五月的亲属,指本宗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的祖姑、堂姑,已嫁的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及未嫁的从堂姊妹、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亲属;

⑤绍麻(以细麻布制成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三月的亲属,指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亲隔二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等亲属。

(3)北魏律和南陈律规定官吏犯罪可以以其官品抵挡徒刑。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的制度,即允许以官位当徒刑,用官爵抵罪行。如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

(4)北齐律将严重危害统治的十类行为特别列出,称“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类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标明,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的所谓“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即明确这十类犯罪绝对不得宽减处罚。

8. 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