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2.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3.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4.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上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5. 《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钦定宪法大纲》是光绪三十四(1908)年,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而颁行的,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宪法的产生,要求其他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
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钦定宪法大纲》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己,因而激起了朝野普遍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6.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二、简述题
7. 简述秦代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
【答案】秦代虽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涉及当时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法规大多数类型完整,结构严密,确定性程度高,从而为各个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充分体现出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
(1)机构设置
①中央机构:秦代朝廷的机构设置是三公九卿。
“三公”指压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职官:
a. 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
b. 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执掌军政;
c. 御史大夫是皿相之副,掌管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兼理监察。
三公之下是“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职官和机构。
a. 奉常,掌宗庙礼仪;
b. 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
c. 尉卫,掌宫廷警卫;
d. 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e. 廷尉,掌司法;
f. 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
g. 宗正,掌皇族事务;
h. 治粟内使,掌和税钱谷和财政收支;
i. 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②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秦代地方实行郡、县制。郡以郡守为最高行政长官,执掌一郡全部政务,由朝廷任命、节制; 郡守之下设郡尉,主管一郡军政事务。县以县令为行政长官,主管一县政
务并兼理司法由朝廷任免; 其下设y 和县尉,协助县令工作。县之下有乡、里、亭等基层行政组织。乡以“有秩”为主管官吏,其下设乡老、音夫、游缴等职; 里以“里正”或“里典”为主管官史,里以下按什伍组织编制民户。此外,十里为一亭,设亭长,负责亭内侦察、拘捕人犯等警察事务。
(2)官吏任用秦简《为吏之道》云:“审民能,以任吏,非以官禄”,即对民人要严格考察其德、才,方可任用为官吏,为的是不能让其白白享受官禄,而要使他能够助理政事. 秦统治者对官吏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五善”为标准。秦简《置吏律》、《除吏律》还对任用官吏的时间、原则,特别是违法任用官吏的责任作了规定。
(3)官吏职责
秦律要求各级官吏严格执行职务。实际上,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秦简中的《田律》、《厩苑律》、《仓律》等等各篇,对各类专职官吏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语书》石:“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是否通晓法律成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之一。
(4)官吏奖惩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效力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别情形给予处分。
8.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答案】(1)春秋决狱的概念
“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是汉中期以后的司法活动,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春秋决狱的内容
((春秋决狱》所记载的实际上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故可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其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合乎儒家道德,主观恶性小,即使犯了法也可以从轻论处。强调审判时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侧重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3)春秋决狱的影响
由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并且导致引经注律的兴起,促进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其“原心定罪”的基本原则因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也为酷吏任意出入罪打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