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以德配天
【答案】“以德配天”是周朝时期的统治者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天命”可以转移; ②天命的转移以“德”为条件; 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2.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3. 录囚
【答案】“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亦称“虑囚”。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始于汉武帝时期,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郡县制
【答案】郡县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傣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四条.基本内容如下: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的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
6. 《十九信条》
【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总体来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救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十九信条》未能挽回清廷的厄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至此,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结束了。
7. 铸刑鼎
【答案】“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8.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上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二、简答题
9. 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3)商法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29年1月成立了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进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商法原则,尤其注意吸取有利于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法规主要有: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行政法、破产法。
(4)行政法
包括官制、官规、内政、军政、经济、财政、交通、地政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①官制官规法规,官制方面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官规方面如《勋章条例》。 ②内政法规,如《国籍法》、《户籍法》。
③军政法规,如《国家总动员法》、《兵役法》、《戒严法》等。
④经济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等。
⑤财政法规,如《遗产税法》、《所得税法》等。
⑥交通法规,如《邮政法》。
⑦地政法规,如《土地登记规则》。
这些行政法规从各个方面维护国民党政权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
(5)刑法及其关系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和大量的刑事特别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一方面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部分刑事特别法,另一方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