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健康权
【答案】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2. 物权与准物权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二、案例分析题
3. 张三是体育明星,有一天在甲餐厅吃饭。在该餐厅打工的李四看到后,马上拿起照相机给张三拍照,张三予以制止,但李四己经拍到张三的四张照片,之后发表在某网站上。张三认为李四、甲餐厅、某网站共同侵害了其肖像权。
请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张三的肖像权? 原因是什么?
(2)餐厅是否对张三的肖像权进行了侵害? 请分析原因。
(3)某网站是否对张三的肖像权进行了侵害? 请分析原因。
(4)假设餐厅在自己的餐馆上张贴了李四拍摄的张三的照片,是否构成对张三的肖像权的侵害? 分析原因。
(5)假设李四是个记者,李四拍摄张三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请分析原因。
【答案】(1)李四的行为构成侵害张三的肖像权,具体分析如下: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再现权、使用权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①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如果肖像权人有证据证明某人再现其肖像,并己经扰乱其生活安宁,则可按侵害隐私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此处的使用不仅包括商业上的使用,还包括一切对肖像权人肖像的公开展示、复制和销售等行为。③歪曲、丑化他人肖像,肖像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在再现和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保持对肖像权人形象的忠诚。任何歪曲和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李四没有经过张三的许可,就擅自给张三拍照,还传到了网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张三肖像的再现权和使用权,属于上述的前两种侵犯肖像权行为。
(2)餐厅没有侵害张三的肖像权,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餐厅没有进行任何主动行为,不存在上述三种行为,没有侵犯张三的肖像权。餐厅和张三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没有义务保护张三的肖像不被其他人侵害。
(3)网站的行为是否侵害张三的肖像权要分情况讨论:①如果张三曾经告知过网站,要求删除其照片,但是网站没有删除,那么网站就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②如果网站知道李四上传的照片没有获得张三的同意,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网站的行为则属于侵犯张三肖像权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此种情况下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害,具体分析如下:
餐厅将体育明星张三的照片张贴在自己的餐馆上,没有取得张三的同意,虽然照片不是餐厅拍的,但是也属于利用张二的明星效应营利,侵害了张三肖像权中的使用权,所以侵害了张二的肖像权。
(5)是否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害,要对李四拍摄张三照片的用途加以区别分析:
①假如记者李四是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张三的照片,能够使观众、听众或者读者全面、真切地了解事实,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害。
②假如记者李四拍摄张三的照片不是为了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就属于侵害张三肖像权的行为。
一、名词解释
1.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2. 实践性合同
【答案】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己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二、案例分析题
3. 甲乙买卖房屋,乙已付钱,甲己交付乙房屋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甲为贷款与信用社订立抵押合同,以房屋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未能到期还钱,信用社欲实行抵押权,卖房,乙不同意,认为其拥有所有权,发生争议。
现问;
(1)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乙与信用社谁有优先权,为什么?
(3)乙该如何救济?
【答案】(1)抵押合同有效。甲乙之间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而乙还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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