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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物权与准物权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2.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案例分析题

3.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 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请结合此案回答下列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答案】(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具体分析如下:在甲乙的轿车买卖合同中,甲乙所达成的是对买卖B 型轿车的合意,而丁某的笔误造成了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背离,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一旦行使,合同自始无效。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可以依其他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但是不得就合同标的错误这一问题主张撤销权的问题。本案中,虽然一开始存在着标的物认识错误的撤销事由,但是,由于A 型号轿车的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这里甲公司的行为其实是对A 型号轿车的默认,属于新的合意,甲乙双方就A 型号的轿车买卖达成新的合同,因此,甲公司在支

付货款后不得再就此事由主张撤销权。当然,如果合同存在其他撤销事由的,甲公司仍得就该事由主张撤销权的行使。

一、名词解释

1. 意思表示之要素

【答案】意思表示之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②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效果意思以日的意思为基础,以日的意思为前提。③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2. 法定代表人

【答案】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二、案例分析题

3. 2000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2000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就确定是甲将其打伤的结果。2001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节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达成协议。2002年4月,乙起诉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己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己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答案】(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