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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原始取得

【答案】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答案】(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了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①性质和效力不同; 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③主体不同; ④适用范围不同。

二、案例分析题

3. 甲公司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0月底将一辆已行驶了2万公里的卡车卖给乙合伙企业,价款5万元,于合同订立之日起2日内交付。乙企业交纳定金4000元,自车交付后10日内付清余款。同时约定甲公司每晚交车一天,少收车款100元,乙公司每迟付车款一天,多交车款100元。如有其他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其他原因与11月2日才将该卡车从外地开回。恰巧途中,路遇山体滑坡,将车头砸坏。甲公司对损害的该车发动机进行修理后,于11月10日将车交与乙企业。乙企湘付清货款,乙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现该车发动机经过修理并仍有毛病,遂要求退货,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定金。甲公司拒绝。

请问:

(1)因山体滑坡造成卡车的修理费用损失山谁支付? 为什么?

(2)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乙企业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赔偿? 为什么?

(4)乙公司可否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定金? 为什么?

(5)乙公司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为什么?

(6)乙公司如何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 为什么?

【答案】(1)因山体滑坡造成卡车的修理费用应该由甲公司进行支付。理由如下:《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车辆还没有交付给乙企业之前,汽车的损毁风险应该由甲公司进行承担。

(2)该汽车买卖合同有效。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二者签订了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合同己经成立。合同的内容合法,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是有效的合同。

(3)乙企业不能要求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问关系的法律,双倍赔偿的要求也只能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合伙企业之间买卖车辆的行为是偶然的买卖合同行为,二者之间并未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甲公司显然不是以卖车为业的经营者,因而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4)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合同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但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乙公司是定金的交付者,因而其可以主张违约金,并且要求对方退还己交付的定金,当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5)乙公司可以要求。两项违约金所针对的违约情形不同,一种是针对延迟履行的违约金,另一种是针对其他违约事项的违约金,由于二者两种情况都己发生,所以原则上可以同时请求。当然,如果违约方认为数额过大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6)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支付约定的6000元违约金和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或者撤销二者之间的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

一、名词解释

1. 事实行为

【答案】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包含当事人的意思,但其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答案】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

3. 2000年的8月原告薛明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忠1990年8月向原告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提供有李忠字迹的借条(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归还了其中的800元,尚欠7200元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支付滞纳金及利息。被告李忠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供的是假借条,况且原告提供的借条是1990年的日期,己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因被告不愿交鉴定费而未对借条予以鉴定。

问:

(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哪些基本原理?

(2)作为审判法官,如何认定借条的真伪? 如何处理此案,其法律和法理依据是子l 一么?

【答案】(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基本原理,具体阐述如下:

①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