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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710法学基础(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愿原则

【答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②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2. 留置权

【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二、案例分析题

3. 二零零X 年5月4口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目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问题:

(1)双方5月4日成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哪天?

(3)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哪天?

(4)易某是否有权请求刘某交付价金? 为什么?

【答案】(1)双方5月4日成立的合同是和赁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易某在2000年5月4日明确表示将耕牛租给刘某使用,因此,双方没有买卖的意思。

(2)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在2000年5月10日生效。2000年5月10日刘某向易某提出买耕牛,即构成要约,易某表示同意,即是承诺。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日起便成立和生效。虽然双方约定1个月之后支付价款,但这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3)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日期为2000年5月10日。其理由在于: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非交付即移转物权的例外情形中包括“简易交付”的情形,即《物权法》第25条规定的“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由于在双方达成合意之前,刘某已经占有该耕牛,因此,在双方就耕牛的买卖达成合意时,耕牛即己交付。

(4)易某有权要求刘某支付价金。其理由在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由于耕牛己经交付,此时耕牛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了刘某,易某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成,因此,其有权要求刘某支付价款。

一、名词解释

1.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 请求权与支配权

【答案】(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原理,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说,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从消极力一面看,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行为,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包括:①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请求权的实现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支配权的实现则表现为对特定标的物的直接支配。②是否需义务人的配合不同。请求权仅仅有权利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实现权利利益,尚需相应义务人的相应给付行为与之配合,支配权则可以完全由权利人的行为实现,不需义务人的配合。③是否具有排他性不同。由于请求权所针对的客体是某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不断重复的,并不具有如同特定物的唯一性,故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数个不兼容的请求权,支配权则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支配权。

二、案例分析题

3. 16岁之A 在深山拾获一稀有玉石,被B 所盗,B 请人雕成名贵玉杯,以高价售于C 并交付之。C 其后病故,由D 继承其遗产。

试分析本例题权利得丧变更及由此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事实。

【答案】(1)A 在深山拾得稀有玉石,属于先占,构成对玉石的原始取得,其对玉石具有所有权。及至玉石被B 盗走,A 丧失的仅仅是对玉石的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

(2)B 盗走玉石属于无权占有。虽然其请人将玉石雕成名贵玉杯,这种加工也并不导致B 对玉石的无权占有转为有权占有。此时如果A 找到B 要求返还玉石,B 应予返还,同时其也无权要求A 偿付其请人雕成玉杯的费用。后来B 将玉杯高价售予C 并交付之,属于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