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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7经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2.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3.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4.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5. 破产原因

【答案】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在世界范围内,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现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者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凡实施行为之一的便认为发生破产原因。这些行为被称为破产行为或无力清偿行为。此种方式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如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及1978年前的美国破产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破产条例》和加拿大《破产法》等。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即对破产原因从法学概念上作抽象性的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此种立法方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6. 股份与股权

【答案】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量单位。从股份与股票的关系看,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准确地说,股份是指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基本的资本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的最小计量单位。

股权,亦即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数股数权; 而股权则既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也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二、简答题

7. 简述公司的学理分类。

【答案】公司在学理上有以下分类:

(1)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①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

②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

③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

(2)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

关于公司国籍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①准据法说; ②设立行为地说; ③股东国籍说; ④住所地说。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的原则。

(3)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

①一元组织公司,是指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

②多元组织公司,是指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①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国家资本占多数的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

②民营公司,是指主要由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

(5)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①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②子公司,是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6)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①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

②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

(7)子公司与分公司之分

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参照标准如下:①主体资格不同。②财产关系不同。③意志关系不同。④财产责任不同。

8. 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

【答案】(1)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亦非破产法所创设。别除权的名称,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3)可见,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主要是其源权利不同,即取回权是由所有权引申出的权利,而别除权则是由担保物权的排他陛效力引申而来。

9. 简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答案】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损害,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而言,被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害,被保险人即使受有不利益损失,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由此发生的风险为道德危险,不应属于保险赔偿的范畴。

(2)保险合同特约战争或军事行动或者政府行为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战争或军事行动、甚至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投保人加付保险费而投保战争险等附加险的,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特约核子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害的。因此类损害的后果巨大,其发生的频率也难以事先预测,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无例外地视其为除外责任。

(4)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性状造成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这主要指被保险财产因本身的缺陷、霉烂、变质、受潮、虫咬、自然耗损、锈蚀等原因而发生的损害,不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5)财产性质或目的除外。依财产损失保险的性质或目的,被保险人的不应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6)保险单列明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