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5民商法学(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之《商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2.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答案】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各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3.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 ②保险的有偿性; 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④保险的损益性; 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4.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5. 商号废止
【答案】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①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②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6.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二、简答题
7. 简述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主要包括: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本票的付款地; ②本票的出票地。
如果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如果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8. 试述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答案】(1)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①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由于指挥失误造成对方损害的,本着“谁负责指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②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b. 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产生的过失。
(2)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9. 甲某退休后,开始领取退休金,此外还领取人寿保险金,请问甲某参加的这两种保险有哪些区别?
【答案】甲某领取的退休金属于社会保险,领取的人寿保险金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二者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社会成员均必须参加,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 商业保险属于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卜,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2)保险费的支付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由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共同支付;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支付。
(3)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退休金在退休之后即开始给付; 而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则是在满足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时开始给付。
三、论述题
10.试述抵押人的权利。
【答案】抵押人的权利是指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由干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故干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仍得对抵押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因保障债权之考虑,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又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
(1)设立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即重复抵押。
数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已登记的,依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 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权是价值权,抵押人并不因抵押权的设定丧失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抵押人能够将抵押物予以出和,以收取法定享息。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①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即使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已转让给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原有的租赁关系也不当然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承租权。
②抵押在先、出租在后的,如己办理抵押登记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③抵押在先、出租在后的,,如未办理登记的,则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关系。
(3)让与抵押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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