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825综合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即时性行政强制
【答案】即时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时间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时间,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性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①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②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③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④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这是由即时强制的情况紧急性和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所决定的。
2. 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答案】①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的含义: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是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制度。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
a. 主体不同。行政委托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的法院的或管辖权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
b. 原因不同。行政委托是为方便行政事务管理之需要; 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c. 被行政委托的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被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是更合适管辖案件的法院。
d. 行为的后果不同。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管辖和审理。
e. 行政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委托决定,规定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且要监督其行使;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负责,上级无权干涉,只有审判监督权。
3.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简答题
4. 简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答案】民事赔偿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的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代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相互分离的。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同一的。
(2)赔偿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国家的违法侵权行为引起。民事赔偿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赔偿的依据不同。从法律依据上看,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法律规范,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法律规范。
(4)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性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辅。
(5)赔偿的范围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实行法定原则,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一般不予赔偿; 民事赔偿范围强调实际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对物质损害赔偿不以直接损失为限,也包括间接损失。
(6)赔偿的程序不同。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一般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而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不必经过任何法定前置程序。
5. 简述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答案】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为: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口平均工资公}算。”即按口支付赔偿金,每口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口平均工资}I-算。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目的赔
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③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六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下年平均下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支付对象、时间以及支付标准与致残损害赔偿相同。
6. 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因为某些案件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则不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1)共同管辖
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原告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其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能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已经处于较不利的地位。如果坚持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客观上不利于原告参加诉讼活动,不利于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最方便、最有利于自己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来起诉。
b. 《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原告被羁押场所所在地。
c.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③共同管辖只是表明了各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共同审理同一行政案件,这一行政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必须借助于选择管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