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正当程序权
【答案】正当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其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根据,说明理由; 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为之举行听证。
2. 直接行政补偿
【答案】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 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3. 法律保留
【答案】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 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4. 行政赔偿
【答案】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①行政贴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5. 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案】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回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不论公务员本人是否愿意回避,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②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事前预防性。即只要具备了回避的法定理由,不管实际上会不会产生对公务的不良影响,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6. 行政主体
【答案】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主体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①物。物的存在往往会在主体之间引起以之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便成了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智力成果。亦称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③行为。行为是指国家公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障交通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 行政行为的无效。
【答案】行政行为从产生时起就“假定”是合法的,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而重大违法,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刃卜么它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2)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不可能产生行政法上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仟何义务,而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3)国家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利益要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相对人因此行为得到的好处均应收回。但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9.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监督方式。
【答案】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
事后监督主要有:
(1)裁决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国务院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规章制定主体的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章与旧的规章所作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改变或撤销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部门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府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国务院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3)备案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备案机关是:
①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音区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