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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社会保障(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完全积累

【答案】完全积累又称预提分摊方式,这种方式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在对一些有关的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之后,将被保险者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的费用总和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并对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保险基金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和运营。优点在十可以用长期积累的基金对付可预见的和未能预见到的风险,缺点在于积累的基金要承担保值增值的风险。

2. 教育保障(security on education)

【答案】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保障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教育机会,使残疾人教育成为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3. 简析社会保障的定义。

【答案】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四个要点: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唯有政府才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生活保障。

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是社会的基本目标,政府有运用社会保障寻求稳定和参与发展的内在动因。

(2)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依据和保证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支撑,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制度化、规范化。

(3)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成的社会基金,用它来支付保障费用

(4)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处于生活困难或面临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给予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应能使社会的每个成员达到维持生存所需的生活标准。

4. 社会保障水平指标

【答案】社会保障水平是指在特定时期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高低程度。社会保障水平指标是指为了衡量社会保障水平而选取的变量。通常,西方国家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社会保障水平一

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一国内生产总值x100%。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在特定时期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的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为了提高居民社会保障福利所动用的经济资源。而且,以比例形式来体现的指标,消除了量纲的不同可能带来的不可比性,有利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已经成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指标。

5. 劳动能力测试

【答案】劳动能力测试是以同年龄、同性别健康人群的平均劳动能力作为对照标准,评价工伤职工伤残后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大小。这一评价标准的优点是比较客观,可比性强,缺点是评价指标多,操作复杂。

6. 特殊保障

【答案】特殊保障是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专门为某一类人群设立的标准或给付条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特殊保障又称社会优抚,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上的特殊公民—为保卫国家安全而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军属、烈属、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等所给予的优待和抚恤。在实践中,社会优抚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管理,以便使其所需物力、财力和退伍官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7. 医疗保险

【答案】医疗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的社会保险项目,既包括医疗费用的给付,也包括医疗服务。医疗保险目的是恢复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补偿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生活开销,在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医疗保险是仅次于养老保险的又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8.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答案】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市场失灵的原因有:公共产品、垄断、外部影响、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表现有: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垄断、外部负效应、寻租等。

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政府失灵的表现有:政府公共决策失误,政府工作低效率,政府寻租以及政府部门的扩张。

二、简答题

9. 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答案】根据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擅变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法

的历史演变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济贫法阶段

它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称旧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如前所述,英国早在16世纪上半叶就进行了济贫立法,1601年的《济贫法》是将已有的济贫法令编纂成法典,后于1834年英国上下两院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受英国的影响,荷兰于1854年颁布了《济贫法》,瑞典于1871年颁布了《济贫法》,还有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济贫法律制度。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十救济事务,通过的立法虽然被冠以《济贫法》名称,但提供救济者仍然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对旧式慈善事业的规定,从而根本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相提并论。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进入18世纪中叶以后,一些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人的个人生存风险加大,由社会来承担风险的思想逐渐被接受,德国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进行了包括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随后,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成为他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其影响逐渐波及整个欧洲、北美、拉美及大洋洲等地区。在欧洲大陆,波兰、挪威、意大利等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英国于1908年、1911年先后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与疾病社会保险制度。在亚洲地区,日本曾于1911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1922年又制定了疾病保险法。美国则于1935年颁布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这部法律具有综合性特点,在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大洋洲国家和拉美国家在20世纪初期也纷纷进入社会保障立法的第一个高峰期,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及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在这一时期就纷纷通过立法建立了老年、工伤、疾病等社会保险制度,智利还十1924年率先颁布了除工伤以外几乎包括了所有社会保险项目的综合性社会保险法,这部立法较美国的综合性立法还要早11年。与上述情况相反,亚洲(除日本外)、非洲地区的国家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却要滞后得多,这种现象与亚洲、非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缓慢及市场体制发育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基本的标志有:一是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 二是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又一个高峰期,亚洲、非洲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构建实施范围有限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除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继续得到了重视外,社会福利、国民保健及其他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均得到了重视,从而促使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成长为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独立法律部门,据此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亦能够为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障; 四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五是一些工业化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充实了以往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