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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54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的关系。

【答案】(1)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上市具有重要意义:

①使证券的流通(自由买卖)成为可能,市场的作用得到广泛充分的发挥;

②扩大了上市公司的影响,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筹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③使投资者的投资可得到及时的变现,同时,也为投资者避险提供了条件;

④使上市公司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2)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的主要特征是:

①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证券交易不仅仅是有一定价值的财产的买卖,而且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的买卖,如股票上的股权、债券中的债权等。

②它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由于每一种证券的面值设计是一致的,所代表的权利内容也是一致的,所以证券具有标准化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买卖证券时除了可以选择品种数量和价格以外,其他均需依统一的规则进行。

③它是一种己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无论是证券内容还是证券形式,都是经法定的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 证券己经依法发行且已经到达原始投资者手中。

(3)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后续; 证券上市主要是在一级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是在二级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行为。

2. 试述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构成。

【答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既可为投保人,也可为第三人。

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②被保险人一般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③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④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

(2)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均可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3. 简述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1)托运人的权利

①托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船舶或舱位;

②有权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③有权在目的港取得货物;

④有权依法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

⑤有权对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间提出并要求赔偿。

(2)托运人的义务

①及时交费; ②提供约定货物; ③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 ④手续及单证; ⑤指定卸货港。

4. 试述索赔通常应遵循的程序。

【答案】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是在特定条件下和时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权利、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一个过程。因此,它通常应遵循下列程序: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出险通知,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危险己经发生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程度及保险证明材料。

(2)提供索赔单证

索赔单证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之一。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和文件要真实,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且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经保险人对索赔资料审查,一旦符合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通常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现金方式给付,但对于特殊标的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采用修复、重建或重置等形式赔偿。

5.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的特点包括:

(1)要式性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而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要式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要式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

①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②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

③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

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现实中,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亦即票据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具有原因的,行为人不会无缘无故地作出票据行为。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这种无因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无因证券”。

(3)独立性

这是指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换言之,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在我国《票据法》中,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①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②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我国《票据法》

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4条第3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些规定即为票据行为文义性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

6. 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分权与制衡。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由各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又对其他机构有一定的牵制,从而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和合理分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