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734知识产权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再保险
【答案】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①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②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 ③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
2.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3.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4.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5.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二、简答题
6. 简述转让背书的效力。
【答案】转让背书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
转让背书本来就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因此背书人的本意便是要移转汇票上的权利。背书成立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便由背书人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成为汇票权利人。依背书移转的权利,具体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出票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追索权等。依背书移转权利时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而且被背书人可以取得优先于背书人的权利。权利移转效力是转让背书的主要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
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即是说,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背书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背书人也不得免除其担保责任。此外,背书人也不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这种担保责任,而且对全体后手都负此责任。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使汇票作为信用证券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3)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换言之,如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连续,则凭此即可证明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反过来说,持票人在行使汇票权利时,也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还体现为:汇票债务人对于背书连续的持票人的付款具有免除责任的效力; 如果汇票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应负举证责任。
7.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
【答案】(1)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与公司、股东、债权人甚至雇员关系重大,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其新设或存续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会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进行。分割时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申请登记
派生分立后存续的公司,其股东、资本等发生了变化,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分立时新设的公司应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分立后解散的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登记后,还应办理公告。
(2)公司分立的效力
①公司分立引起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新设。对进行分立的公司本身而言,分立可能导致其解散或资本和股东的变更。对于股东而言,分立引起其与原公司关系及其股权的数量和结构等的变化。对债权人而言,分立引起债务人主体的变化。
②分立应当公平善意地进行,若分立过程中财产分割不公或以分立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股东、债权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救济。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将公司中经营较好的部分单独分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或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新设的公司,只剩下一个空壳的公司承担债务。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经济秩序。对此,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分立无效。
③公司分立涉及债务的清偿,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 试述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我国基金管理人须由基金管理公司充任。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设立或者非法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应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仲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仲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9. 简述内幕信息的范围。
【答案】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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