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目录

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2

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二).... 8

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三).. 14

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题库及答案(四).. 21

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商法》考研题库及答案(五).. 29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一人公司

【答案】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4.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的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 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

5.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简答题

6. 试论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

【答案】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现代各国基本都将有限责任原则确立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股东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合理保障了股东的财产安全,使公司易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2)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会产生揭开公司而纱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百接承扣责任,并以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与补充。

7.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分别有哪些?

【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伤害,是指自然人外表可见的身体受伤,包括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伤害与经解剖或X 光的透视发现的内脏损伤。死亡,是指自然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残废,是指人体组织的永久性缺损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等。

(2)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①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②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③疾病; ④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⑤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⑤酗酒; ⑦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

8. 试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答案】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包括:

(1)如实告知义务

①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属干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并非基干保险合同而产生,而是保险法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②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a. 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 b. 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 c. 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d. 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③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a.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c.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信守保证义务

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证事项予以记载,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承诺的保证方式。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虽未作明确担保,但可依社会上普遍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而推定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作出承诺的保证方式。

(3)条款说明义务

条款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未经专门研习,很难正确理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无法对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而仅有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这种格式条款往往会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说明的义务。

(4)不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9. 试述清算人的职权。

【答案】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之人,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清算人的职权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