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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3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抵销权

【答案】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系民法上债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运用。破产抵销权的设立是有依据的,包括: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的债权于破产宣告时均未受偿,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其性质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仅获比例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如果不允许两者抵销,清偿和分配的结果必然对一力一过重而对另一方过轻,形成对破产债权人过苛的结局。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因有抵销的事实原因存在,可能有恃无恐而怠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实施追索,这样做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相反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期限利益。

③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的前提下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和速率,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

2.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

【答案】(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下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3.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4.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

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5.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简答题

6. 试述1910年《碰撞公约》对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

【答案】1910年《碰撞公约》第2-4条将碰撞责任划分四种:

(1)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2)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船舶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

(3)如果碰撞是由于双方的过失或多力的过失引起的,各方应按其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考虑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各方的过失程度,或过失程度相等,则应由各方平均分担责任;

(4)对于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由过失船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

7. 简述重整原因及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

【答案】(1)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件,债务人进行重整必须具各重整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可以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除了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的原因之外,债务人即便没有达到破产清算的界限,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开始破产重整程序。

(2)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

重整程序的启动效力非常强,它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 ①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二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但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8.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什么效力?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9.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答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提供船舶,并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在装运港,承运人应按计划将货物吊装、码垛、绑扎、装载等; 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运输和保管货物; 在卸货港,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卸载所运货物。

(3)按时开航,并直达航行的义务

承运人负有按时开航的义务。在件杂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开航的时间通常是公告的开船日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开航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船舶开航后,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直达航行,不得无故变更航线,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如果承运人无故变更航线而发生不合理绕航,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交货和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责任。但是,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绕航的,属于合理绕航,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了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巧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根据《海商法》第91条的规定,在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目的港邻近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将货物卸下,视为己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10.试析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答案】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