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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大学法学院905法学综合B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阶段的主要环节。

【答案】开庭审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样五个诉讼阶段。

(1)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是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期口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并完成的准备工作。

①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②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首要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理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并就每一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分清是非责任,奠定栽判基础的目的。

(4)案件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秘密进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归档备查。

(5)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后,应当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

宣读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2. 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案】(1)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适用的情形

①被告提出反诉,受诉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小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小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④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也就是缺席判决。

⑤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

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缺席判决。

⑦审判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中,受诉人民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a.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一般为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3. 简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答案】(1)特别程序的含义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2)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②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

③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判决、裁定。

④审判组织特殊。

按照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⑤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无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可依照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⑥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⑦免交诉讼费。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申请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还应该注意该程序的其他特点,即审理时应该贯彻职权审理、书面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原则。

4. 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一种制度。根据保全的时间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一般用于情况紧急时; 诉讼中保全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提起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前;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至判决生效执行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3)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未来得及起诉,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