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内容。
【答案】(1)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而在为解决私权纠纷而设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处分原则是意思自治这一实体法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
(2)处分原则的适用
①行使处分权的主体
处分权的主体应是当事人:
a. 原告与被告是行使处分权的通常主体;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的诉讼地位,因此理应享有处分权; 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只是因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因此其享有的处分权的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②处分权的对象
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总体而言可归为两大类: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
a. 实体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b. 诉讼权利。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可以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第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对生效
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使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义。
2.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3.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1)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起点。明确证明对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证明对象的范围
①实体法事实
在民事实体法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及阻碍其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从分配证明责任的角度考虑,可以把实体法上
的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
a.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b.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c.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 排除权利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②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
a. 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如关于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等;
b. 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如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受诉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否存在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等。
③无需证明的事实
a.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b.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又称为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c. 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从已知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d. 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e. 公证证明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答案】(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①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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