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诉的类型。

【答案】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又分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①给付之诉的概念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给付,

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②给付之诉的分类

a. 以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已到的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给付之诉。 b. 按照给付之诉的内容不同,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特定物的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特定的物品。在法院判决应履行义务时,义务人不能以其他物品来代替特定物;只有当特定物灭失,无法给付时,义务人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权利人的请求。

种类物的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种类,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代。

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诉。

③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a. 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只是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关系存在与否,因此法院所做出的确认判决不具有执行性;

b. 给付之诉的目的是实现权利,因此,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执行性,当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形成之诉

①形成之诉的概念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②形成之诉与形成权的关系

在实体法上,变动和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实体权利被称为“形成权”,人们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形成了形成之诉,关于形成之诉的判决就是形成判决,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其逻辑联系是:形成权——形成之诉——形成判决——形成力。

③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a. 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并不一定存在,而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

b. 出于对法律关系相对稳定性的考虑,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 申请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各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这意味着只有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才可以申请支付令,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均不能请求支付令的保护。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而且数额确定。给付之诉有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之分,而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的,属于现在给付之诉,否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且不附任何条件的。

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就是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处。立法对送达方式作了限制,即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债务人拒绝接受支付令时才可以留置送达。

(2)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支付令异议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请求承担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此期间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缩短或者延长。债务人若对支付令确定的债务有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若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延误了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③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直接影响到支付令的效力及督促程序的终结,因此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更为妥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无须附有理由、证据,因为支付令的发出本身就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法院并没有询问债务人的意见,那么法院也应当准许债务人不附理由地提出异议。

④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拒绝应当是实体上的拒绝,而不是针对形式要件的拒绝。也就是说,债

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本身提出异议,而不是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仅仅以缺乏还债能力作为抗辩,这样法院是不支持的。

3. 简述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答案】(1)质证制度的含义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

(2)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①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事人通过质证,一方面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和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向法庭揭露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据、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只有很弱的证明力。

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既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方式。《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第47条中进一步明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性程序。

4. 简述诉权的涵义与特征。

【答案】(1)诉权的涵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诉权的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某些诉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2)诉权的特征

①诉权总是就某一个具体的纠纷而言的,“无争议便无诉权”。

②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

③诉权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纠纷双方都有诉权”。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扩张诉权、抗辩权;同时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平等地享有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权利。

④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诉权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诉讼开始以前当事人已经享有,在纠纷没有得到司法的最终解决以前是不会丧失的。

⑤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从本质上讲,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司法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