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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905法学综合B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 公益诉讼

【答案】公益诉讼,是指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各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宄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就实质而言也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 证据

【答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 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总是以这八种形式中的某一种作为载体而进入诉讼的。

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地把握:①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②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 ③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

4.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答案】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根据是否包含行为人的意志,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大致可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①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②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

5. 共同管辖——牵连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

(2)两者的联系

①《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民诉意见》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相关的法院原本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最终由当事人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后者管辖法院原本没管辖权,由于案件的牵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二、简答题

6. 怎样理解民事上诉审的审理方式?

【答案】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两种方式。

(1)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都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调查、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判决。这对上诉案件的正确裁判是必要的,所以《民事诉讼法》把开庭审理作为原则予以规定。

(2)径行判决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径行判决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

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①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径行判决不等于书面审理,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径行判决和书面审理的区别在于径行判决是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之上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以后,无需开庭而直接作出的裁判。

7. 简述支付令的效力与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答案】(1)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的效力体现在:

①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清偿债务的效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就意味着他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会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②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指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2)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体现在: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有可能及于支付令的全部,也有可能只及于部分。当然,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有异议,则导致该支付令无效,督促程序终结;如果债务人仅对支付令提出部分异议,则要区别对待:

①债务人对支付令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及于整项请求。

②债务人对数项请求中的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该项请求,其他请求仍然产生确定性效力。

③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提出异议的债务人。

8. 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1)诉的要素一般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