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2. 简述地域管辖的类别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1)地域管辖的类别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主要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
(2)相互关系
①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者都具有不同的特质,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而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事或对物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联结点。其设定目的在于考虑到民事诉讼中某案件在诉讼标的诸要素上具有特殊性,如果遵循普通地域管辖的规则,确定与当事人所在地有辖区隶属关系的法院为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则不免会发生既不能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不能方便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形。
②就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关系来讲,两者实质上系竞合关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无适用上的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由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3. 简述诉的类型。
【答案】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又分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①给付之诉的概念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给付,
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②给付之诉的分类
a. 以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已到的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给付之诉。
b. 按照给付之诉的内容不同,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特定物的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特定的物品。在法院判决应履行义务时,义务人不能以其他物品来代替特定物;只有当特定物灭失,无法给付时,义务人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权利人的请求。
种类物的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种类,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代。
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诉。
③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a. 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只是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关系存在与否,因此法院所做出的确认判决不具有执行性;
b. 给付之诉的目的是实现权利,因此,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执行性,当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形成之诉
①形成之诉的概念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②形成之诉与形成权的关系
在实体法上,变动和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实体权利被称为“形成权”,人们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形成了形成之诉,关于形成之诉的判决就是形成判决,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其逻辑联系是:形成权——形成之诉——形成判决——形成力。
③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a. 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并不一定存在,而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
b. 出于对法律关系相对稳定性的考虑,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4.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
【答案】(1)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2)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①执行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法律文书还未生效的,或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裁决双方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对方履行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我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包括:a. 法院调查;b. 被执行人申报;c. 申请执行人提供;d. 悬赏举报。
(3)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①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②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暂缓执行的效力,包括:a. 暂停执行程序;b. 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c. 有条件地恢复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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