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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4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再审程序

【答案】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 质证与认证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②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两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而认证的主体只能是法官。

②效力不同。经当庭双方质证的证据均可作为法官认证的证据; 经法官认定的证据则是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

③结果不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3. 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4. 代位申请执行

【答案】代位申请执行,也称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转移被执行人收取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强制执行三个阶段。它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及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省略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实体审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未经实体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融合在一起进行处理。

二、简答题

5. 何谓形成之诉?其有哪些特点?

【答案】(1)形成之诉的概念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2)形成之诉的特点

形成之诉的特点是,①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②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状态没有争议,并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原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现状,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6. 哪些人不得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7. 简述民事诉讼中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1)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理论所应遵循的内容是:

①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②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原则上应受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的约束。 ③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

(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优点

约束性辩论原则由于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真正使法院居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也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合理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8.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②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③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④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⑤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⑥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它的设立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分权进一步扩大.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的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