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诉权的涵义与特征。

【答案】(1)诉权的涵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诉权的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某些诉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2)诉权的特征

①诉权总是就某一个具体的纠纷而言的,“无争议便无诉权”。

②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

③诉权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纠纷双方都有诉权”。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扩张诉权、抗辩权;同时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平等地享有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权利。

④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诉权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诉讼开始以前当事人已经享有,在纠纷没有得到司法的最终解决以前是不会丧失的。

⑤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从本质上讲,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司法救济的权利,

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司法机关(法院)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撑,以裁判的方式予以保护、解决和救济的权利就是诉权。因此,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也可以叫做司法救济权。

2. 审执分立的根据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审执分立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1)民事执行的单向性与审判的多向性、互动性。

执行机构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行为,均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执行标的,均以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执行物、最终满足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审判权是消极的、被动的权力,在审判中始终存在着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

辩驳、质证、对抗,诉讼信息不停地在法院、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流,司法者所作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

(2)民事执行的不平等性与审判的平等性。

民事执行以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债权为己任,奉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平等原则。债务人只有接受或忍受强制执行的义务,没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也无资格要求在强制执行中与债权人平等,这一点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执行主体的主动性与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在审判中,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但是在执行中,执行人员须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伺机出击,充分发挥执行的主动性。

(4)民事执行的强制性与审判的和平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力,无强制力即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司法。此时强制性包括对现实行为的直接控制或对行为后果的间接威吓两种形式。执行必须采取物理性强制力量。与执行不同的是,审判尽管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它采取非暴力的、和平的、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纷争,具有和平性,反映了文明社会的特点。

(5)民事执行的职权主义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

民事执行属于单方行为、主动行为,必然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判活动中则奉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的开始和结束;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产生约束力;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否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审执分立既能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也能保证执行程序的独立性,能有效防止审执合一给一方当事人可能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措施。

3. 何谓形成之诉?其有哪些特点?

【答案】(1)形成之诉的概念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2)形成之诉的特点

形成之诉的特点是,①形成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②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状态没有争议,并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原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现状,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4. 简述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①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

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②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a.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b.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c. 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d. 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e.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①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a.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以共同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之诉为典型。

b.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作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以撤销股东大会之诉、连带债权人对外请求给付之诉、连带债务人被同一债权人提起的给付之诉为典型。

②根据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否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我国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a. 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这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权利义务共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共有财产争议所引起的诉讼是最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共有财产的情形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共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等。

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b.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共同侵权引起的诉讼是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诉讼并不必然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引起的诉讼,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形中,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