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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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一) . 2 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二)10 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三)17 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四)25 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模拟题(五)31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市场需求
【答案】保险市场需求是在各种不同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愿意并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表(单),即在特定时间内,在不同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保险需求的集合形成了保险市场需求。
保险市场需求是一个变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保险市场需求会增加或减少。其影响因素包括:①风险因素; ②保险费率; ③保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 ④互补品与替代品价格; ⑤文化传统; ⑥经济制度。
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答案】(1)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签订保险合同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②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保障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支付保费的义务为投保人所有,保险人一方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以后,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直到期限届满。
②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足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所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
③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在这一方式中,每个人都具有被保险人的相同地位。
3. 二元说
【答案】“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主要观点有: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埃斯特(L.Elster )和威特(J.D.Witt )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科恩(G.Cohn )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2)择一说
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给保险合同下了个综合性定义,即:“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日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
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一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来说都是种概念,当然在内涵上就有所差异。可见,“二元说”是在对两者分别下定义。
4. 保险经营效益
【答案】保险企业经营效益是指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从微观的角度看,保险经营效益的实质,就是保险企业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量与被社会所承认的必要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具体而言,保险经营效益就是经营成本与收益之问的比例关系。如果保险收益大于保险经营成本,就有保险经营效益:反之,则无保险经营效益。
二、简答题
5. 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
从解除的条件来看,以约定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保险人的限制更严。
(3)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小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
⑦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 简述反映保险经营效益的技术指标。
【答案】总体而言,保险经营效益的技术指标有保费收入指标、赔付率指标、保险企业成本指标、保险资金运用指标以及利润指标。
(1)保费收入指标
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缴的保险费总额。保费收入既是衡量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客观尺度,也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和出发点。衡量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费收入指标有:
①保费收入增长率,是指保险企业在报告期保费收入增长额与基期保费收入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②人均保费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全员人均保费额,它从活劳动的消耗上考核保险企业经济效
益,反映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的高低。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年初职工人数+年末职工人数)/2
(2)赔付率指标
赔付率是一定时期的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的比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赔付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评价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衡量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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