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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俘获理论

【答案】“俘获理论”是最有名的“私人利益论”,该理论认为监管者被其所监管的行业俘获而为该行业的利益服务。组织严密、资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团可以左右立法者和监管者,从而使他们为其所用。保险业的特殊利益集团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代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为保险业人士提供服务的公司。例如,外国保险人经常抱怨某些东道国的监管者禁止他们进入市场,或不能给予他们公平待遇,其原因在于东道国的特殊利益集团对当地的保险监管者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而且这种不正当的影响通常对当地保险消费者是有害的。

2. 定期寿险

【答案】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己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3. 综合医疗保险

【答案】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如85%)。

4.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答案】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保险人在承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其保险标的、承保地址、保险责任等均与团体火灾保险有相通性,在经营原理与程序方面亦具相通性。家庭财产保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安居类综合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专项家庭财产保险等。

5. 未决赔款

【答案】未决赔款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己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己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应该提存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未决赔款的100%提存未决赔款准

备金。

二、简答题

6. 试比较责任保险中“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答案】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

(1)“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的含义

“赔款发生制”是指不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承保力式,索赔时效的关键是索赔的提出必须在保险期间,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在保险期内或约定的保险期之前若干年。

“事故发生制”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造成第二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才能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确定赔偿责任,所以,此种方式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2)“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对保险期限的影响

①采用“赔款发生制”方式承保的结果,对保险期限的影响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均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则责任保险的期限不变; 二是,如果责任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生效之前,则责任保险的期限实质上被前置,从而形成责任保险期限的追溯性质。

②采用“事故发生制”方式承保的结果,对保险期限的影响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随之提起索赔请求,使两者的发生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此种情况下,保险期限不变; 二是,如果责任事故于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而第三人的索赔请求则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的某一天提起,此种结果实质上等于延长了责任保险的期限。

(3)“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的优缺点比较

①采用“赔款发生制”的优点是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的索赔情况,并较为准确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赔款,以便对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事故发生制”的优点是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限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

②采用“赔款发生制”的缺点是保险期限前置的结果可能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使保险人承担了发生于很久以前的责任事故的后果,尤其是当保险期限被无限期的前置时,还有可能引发道德危险。采用“事故发生制”的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事故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7. 简述保险资金运用须遵循的原则。

【答案】保险资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保险基金的性质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遵守“三性”原则。

(1)安全性原则

保险资金的金融性决定了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由于保险资金主要是由保险费中的纯保费积聚而成,从其运行的过程看,最终都要实现对被保险人的返还,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首先必须满足安全性原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安全性原则是实现保险资金数量完整、回流可靠、保证偿付的条件。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安全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应遵循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识别和衡量风险以避免高风险投资,运用分散投资策略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2)收益性原则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动机和目的。收益性与安全性相互矛盾,往往表现为:收益高—风险大—安全差。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以资金安全为条件寻求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而不是以风险为代价,牺牲安全性去换取高收益,保险公司应回避或控制收益性风险。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具有即时变现能力。流动性是以机会成本为代价的,流动性越强,机会成本越高,资本的收益就越低。流动性与安全性具有正相关关系,流动性越强,安全性越大。

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关系重大:保险事故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破坏性,它可能在短时间内要求保险人提供巨额赔款。如果保险企业仅在账面资产上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而不能及时转化成现金赔款,那么,它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就难以及时兑现,无法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应有的作用。甚至保险公司本身也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倒闭。

上述原则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是保险资基金运用的目标,但又往往与安全性和流动性发生矛盾。由于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公司的首要职能,融资职能为其次,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8. 简述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人身保险中,与整个商业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的是,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