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动保护原则
【答案】自动保护原则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伯尔尼公约》规定,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自动保护原则。据此,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这里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纳样书等,也包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
2. 仲裁
【答案】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方式,是指由一名或数名中立的、通常是经争议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居中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依仲裁制度适用领域的不同,可将仲裁分为以下三种:①国际仲裁,指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②国内仲栽,一般是指同一国的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在该国发生的没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提请位于该国的第三方解决的仲裁; ③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
3.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 higkeit )与特别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 higkeit ),前者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有的时候也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某种或者某些权利的一种资格,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民事法律地位。
4. 人际法律冲突
【答案】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
5. 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答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是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各国银行对信用证的解释不同引起的争议,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为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和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士提供处理实际业务和解决有关纠纷案例的重要依据,而拟定的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有关名词、术语以及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解释,并建议各国采用的规则。最早是由国际商会在1933年颁布,经多次修订,其中UCP500即是1993年修订、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出版物。
6. 物之所在地法
【答案】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是指以民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国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曾被作为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但在现代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物权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等。
7. Proper law of Contract
【答案】Proper law of Contract即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法学家戴赛创立、莫里斯予以完善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一,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适应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8.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二、论述题
9. 论述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案】(1)传统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采用以下力一法:
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往昔几乎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只是理由各异。
②适用法院地法。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认为侵权行为应该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今天仍然坚持侵权行为必须适用法院地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一般是采用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混合做法。
③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是目前国际社会比较普遍的做法。
(2)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①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这是为了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缺陷而从本世纪50年代出现的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思潮在立法上的表现之一。
②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侵权行为自体法)。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学说,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此一学说已为许多国家的侵权冲突法所采用,使法院可以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它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与考虑。莫里斯的这种观点,在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己经得到充分的反映。
③区别一般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对侵权行为视其不同性质和种类分别规定准据法的立法例。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达30条之多,不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人身损害、诽谤、隐私权、干涉婚姻关系、对有形物的损害、欺诈及虚假陈述、伤害性虚假陈述、跨州诽谤、对隐私的跨州侵犯和恶意控告及滥用法律程序等10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了准据法。
④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方面一个更令人瞩目的现象是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这方面开风气之先的是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如它的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出现后的任何时候,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尽管上述瑞士法赋予当事人的仅是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即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但是,这毕竟是一种突破,第一次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表明,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仍是决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同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一致。对于侵权行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7条解释道:“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②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按照该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经常居所地相同时,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必然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③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规定首次在侵权领域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的时间仅限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后。
10.试论《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答案】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