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清华大学专业综合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信用证
【答案】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把国际货物买卖转化为单据化买卖,从而使卖方能够迅速收到货款,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2. 理算地法
【答案】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行为地国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在共同海损理算中,理算地的确定比较重要。通常是以航程终止地或航程中断地来确定理算地。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
4.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5. 识别和先决问题
【答案】(1)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它是争讼问题得以解决的先决条件。
(3)识别和先决问题均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之前待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识别
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一种必要的思维活动,而并非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满足其自身的三个条件; 识别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只是对法律关系(范围)的解释,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而先决问题是独立于主要问题之外的,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6. 连结点
【答案】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又称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媒介); ②从实质上看,连结点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比较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
7. 国际商会仲裁院
【答案】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于1923年设立的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国际仲裁院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国际仲裁院的委员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解决商事争议的专家组成,委员独立于其国家或地区委员会行事。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就受理案件的性质而言,该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8. 域外取证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在国外提取有关证据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各国民诉法及各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即使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席受诉法院作证,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二、论述题
9. 论专属管辖。
【答案】专属管辖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
立法,某些涉外案件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具有独占的管辖权,而排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1)专属管辖的适用
①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程度作为确定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与本国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
②专属管辖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它侧重于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的联系程度,强调一国法院对于那些与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如涉及国家公共政策,或与有关国家重要的政治或经济问题联系密切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国际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
(2)我国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为切实保护我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明确规定了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其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此外,考虑到其他一些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和精神,在其他有关的民事案件中,即使含有国际因素,同样也应确定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如在有关内国专利权和其他受类似保护的权利,如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的案件中,基于这些权利的地域性限制,有必要规定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在因登记而发生的有关诉讼中,基于有关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同样有规定专属管辖权的必要。
10.评述我国关于民事身份和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法。
【答案】(1)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特别是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是合理的选择。采用住所作为连结点主要是因为住所相对于国籍来说与自然人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体现了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对当事人的意愿也是一种尊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住所地法,可以使法院减轻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进行查明的负担,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采用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认定简便,易于操作,自然人流动的加速也使得惯常居所成为一个重要的连结点。
②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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