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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大学中国法制史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暂行新刑律

【答案】《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刑事法典。在隆礼、重法的思想指导下,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是将《大清新刑律》加以删修,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共52条),作为民国的刑律颁布施行。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加以删除; 将律文中带有明显封建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并取消附加《暂行章程》5条,更名为《暂行新刑律》。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差距有所缩小,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2.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4.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5.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6.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7.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8.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二、简答题

9.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答案】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其劳动立法的典型代表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该法共12章75条,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制度,大大改善了苏区

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着极左的错误。如不分城市乡村,不分手工作坊和农村雇工,一律机械地实行8小时工作制,过多的体假日,过高的工资福利,滥用总同盟罢工等,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而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同时也使工厂中的师徒关系紧张,并影响到工农团结。1933年10月重新修订公布的劳动法,纠正了上述的一些错误,但并不彻底。

(2)抗日战争时期

1941年后,各边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陆续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保护农村雇工的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者,应属《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该条例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1941年11月由边区政府公布实施,并于1942年、1944年多次修正公布。共7章45条,各章分别规定的是总则、工资、作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职工会、附则。

(3)解放战争时期

为了全面贯彻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和劳动立法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指导方针,1948年8月中央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其基本内容是: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 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劳动大会的决议精神,先后制定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规。

10.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丈夫体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2)继承制度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除常见的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宗桃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秦律对继承人的确认则有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两种,同时对于继承的力一法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秦简《法律答问》云:“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意即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可方为有效。

11.夏代奴隶制国家里,习惯法是如何产生的?

【答案】大量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着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其形成过程具体阐述如下:

(1)启称王后,沿袭禹的传统,将所辖地区划分为九州。与此同时,夏奴隶制国家把夏邑作为统治的中心,并按地区的不同部署原有的部落,建立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武装力量与管理国家的整个官僚体制。此外,还建立了作为国家袱附属物的监狱等强制机关。这一切表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在夏代已经形成。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